Article 45
Amended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区域的,劝其驶离;拒不驶离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段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或者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不服从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管理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禁止入园的动物进入公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园财物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果实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流动兜售或者摆摊销售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