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6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