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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