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

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基电力。

远洋船舶进出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用燃油。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远洋船舶进出港使用低硫油。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具体推进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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