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依法对设置人给予补偿。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