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门面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技术规范。未按照技术规范设置门面招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