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及规格等的要求设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举办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予以暂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