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的地点设置广告宣传栏,方便市民依法有序张贴小广告。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