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