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履职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程序解任或者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