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及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支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收集、保存、利用在生产经营、科技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五)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培训档案工作人员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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