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将珍贵、重要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二)在档案科学研究和现代化管理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抢救、保护、管理、业务指导和提供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在其它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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