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国防教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级国防教育具体工作。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师资的选拔、培训;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组织推荐、宣传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六)表彰和奖励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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