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国防教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级国防教育具体工作。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国防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师资的选拔、培训;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经验,组织推荐、宣传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六)表彰和奖励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七)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