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应当在开业、设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或者重新建立工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应当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建立或者重新建立工会组织的,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可以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全额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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