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会员和上级工会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本级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帮助、指导基层单位和职工建立工会,接转失业和退休人员会员关系,吸收流动从业的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帮助、指导职工和流动从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履行职责的,对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在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五)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时,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

(六)在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或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侵占、挪用、任意调拨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八)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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