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提请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阻挠和限制职工、流动从业的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拒绝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基层和职工建立工会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的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者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

(五)妨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

(六)拒不执行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最低工资规定的;

(七)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经费的;

(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

(九)侵犯工会和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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