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有下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要求改正。单位应当将改正情况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应当提请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工会:

(一)非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或者非法使用童工的;

(四)扣押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的;

(五)克扣、拖欠工资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非法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

(六)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

(七)不依法缴纳社会基本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的;

(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搜身、殴打、体罚或者强迫劳动的;

(九)限制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

(十)拒绝与本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的;

(十一)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