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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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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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
Chapter 2目录和程序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投标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特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从其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以公开透明、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Chapter 3交易行为监管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三)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串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二)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Chapter 4专家和专家库
评标专家实行分类管理,专业分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回复。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其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职,公正评标。对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整;对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Chapter 5信用体系建设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二)未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的;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五)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评标专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