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的用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集中式管道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