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水表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