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与项目完成人约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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