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统筹安排,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利用审查机制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及动态监测机制。示范区内闲置或者擅自变更用途的国有土地,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纳入土地储备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应当作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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