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且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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