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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