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按下列各项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运输木材及其成品或半成品的,予以扣留,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予以没收。

(二)非法经销木材的,没收木材和非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私设木材加工点的,取缔加工点,没收加工工具,并追缴非法所得;没有木材来源证明的,没收木材,并处每立方米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擅自在林地内修路、探矿、架线,开荒种地、搞建筑、采砂、采土的,责令停工;毁坏林木的,按林木损失价值三至十倍赔偿。

(五)擅自在封山育林区、特种用途林和未郁闭幼林内砍柴、割草、放牧的,处十元至二十元罚款,擅自修枝打杈的,处每株一元至十元罚款,私自采集林木种子的,没收种子,并处每公斤种子一元至五元罚款。

以上行为毁坏林木的,按林木损失价值二至五倍赔偿。

(六)擅自移动或故意毁坏林业标志的,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在林地内埋坟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拒不迁出的,按无主坟处理。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动用机动车辆上坟烧纸的,处用车人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吊销驾驶执照半年。

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九)违反禁猎规定,在林地内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工具、猎物,并按猎获物指导价格二至五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十)妨碍林业工作人员或护林员执行公务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十一)故意毁坏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并按损失价值三至十倍罚款。

(十二)上列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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