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及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级别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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