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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