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项目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可以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暂停项目建设: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六)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