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