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Article 25In force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制度,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予以复查。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