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Chapter 4 健身服务Article 27Repealed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信息化建设,为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个人及健身者提供信息服务,督促和指导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开展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场所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