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Article 7Amended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档案;定期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核定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三年公布一次。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