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二)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

(五)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