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在接到节水监管机构下达的超计划用水整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或者虽经整改但仍发生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缴纳水费以外,节水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一)超出计划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两倍征收;

(二)超出计划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四十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三倍征收;

(三)超出计划百分之四十(含百分之四十)以上至百分之七十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四倍征收;

(四)超出计划百分之七十(含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五倍征收。

拒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节水监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全额上缴财政。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