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Article 22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和保障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在税收、资源使用、人才培养使用以及有关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对歧视中小企业或者附加不平等交易条件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取消歧视或者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并向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