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支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货币安置;

(二)社会保险安置;

(三)发展乡镇企业;

(四)机动地或新开垦耕地安置;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地;

(六)易地安置;

(七)其他安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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