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开展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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