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将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二)在农村推行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三)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四)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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