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因结婚、生育、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降低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以女职工在同单位工作的配偶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五)随意延长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占用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