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牧业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肉、蛋、乳、脏器等畜禽初级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