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收购生鲜乳应当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生鲜乳。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实行可追溯制度。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在运输生鲜乳过程中严格执行交接封铅制度,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