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属于特种用途林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
鼓励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依法流转,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