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Amende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信访等国家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法律援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并为辖区内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