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农牧、环保、水利、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病防治的有关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研究地方病预防、诊断及治疗方法,提高防治水平。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