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6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