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冰葡萄种苗生产许可证》和《冰葡萄种苗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冰葡萄酒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冰葡萄酒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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