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应当参加以首都图书馆为信息网络中心的图书馆网络建设。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图书馆以及其他图书馆可以成为市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本市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方向,逐步形成有特色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