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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