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设立省级高新区,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新区的规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申报国家级高新区。设立国家级高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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