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Chapter 4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Article 38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